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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177

概要:16一、基本规定【考点密集】 (一)限定期限内禁止的交易【数字需记忆】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三)禁止性的交易规定 有以下几点应把握住: 1禁止性jiao易的主体范围。这里不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意味着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可以持有、买卖股票。 2禁止性jiao易仅仅针对股票,持有、买卖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不受限制。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远离股票是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在此期限外可以持有、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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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考点密集】 (一)限定期限内禁止的交易【数字需记忆】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三)禁止性的交易规定 有以下几点应把握住: 1 禁止性jiao易的主体范围。这里不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意味着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可以持有、买卖股票。 2 禁止性jiao易仅仅针对股票,持有、买卖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不受限制。 3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远离股票是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在此期限外可以持有、买卖股票。 (四)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注意细节数字需记忆】 1 为股票发行、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可以持有、买卖股票,只是对上述人员买卖某一种股票进行限制。 2 限制买卖有时间的限制,在限定的时间以外买卖该种股票合法。 3 在特定的时间内限制买卖该种股票,但允许持有该种股票。 4 在特定时间内仅仅限制买卖该种股票,对于买卖该公司的债券不受限制。 (五)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数字需记忆】 1 短线交易的限制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2 对于限制的对象,并不是说,不允许买、也不允许卖了。该投资者依旧可以再买入或者再卖出。只是在成为限制对象后任何买入的部分要卖出,或者任何卖出的部分要再买入,必须在6个月以后。如某投资者持股已达5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假如该投资者又买入了该种股票5000股,这种买入行为合法,其买入的这5000股假如在买入后30天卖出去了,这种卖出行为违法。假如该投资者在买入这5000股后过了7个月又卖出去了,这种卖出行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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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限制的投资者如果违法进行了买卖,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属于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若遭受损失,自己承担。 4 短线期间是6个月。 5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持股5%以上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这是短线交易限制规定的例外,这里的证券公司肯定是综合类证券公司,这类证券公司若因证券自营业务而成为5%的大股东的,同样要受到6个月短线交易的限制。 6 赋予了股东代位诉权,对于不在限定期限内收回违反规定交易所获收益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决定权 证券上市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决定。但政府债券的上市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上市。证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二)证券上市的保荐制度【掌握需保荐的证券】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实行保荐制度,申请人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股票上市【注意与公司债券比较】 1 股票的上市条件。 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发行的部分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 股票获准上市的信息公开。 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告上市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项,如上市报告书,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 股票暂停上市。 股票获准上市后,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永久占据证券交易所的空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上市: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就是说,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少于25%。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亏损。 4 股票的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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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公司债券上市 1 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意味着公司净资产要在1 25亿元以上)。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 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出现第一、第四种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出现第二、第三、第五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其公司债券将被终止上市。 三、信息公开制度 1 发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2 证券获准上市,发行人应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通过上市报告披露信息。 3 证券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负有通过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持续性披露信息的义务。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发生《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还负有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信息的义务。 4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证券法》第63条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具体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违反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信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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