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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177

概要:503、临时建设用地 五、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 主要是土地确权纠纷。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一方为个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解决,不服的提起诉讼。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开发制度(开发用地、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管理、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2、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转让应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由转让方将转让款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的,所含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3、物业管理制度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预防原则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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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建设用地 五、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 主要是土地确权纠纷。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一方为个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解决,不服的提起诉讼。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开发制度(开发用地、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管理、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2、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转让应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由转让方将转让款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的,所含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3、物业管理制度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预防原则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考点】 (一)环境规划制度(第12条) (二)清洁生产制度(第25条)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 (四)“三同时”制度(第26条) (五)排污收费制度(第28条) (六)环境标准制度(第9、10条)【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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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量控制制度 (八)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九)限期治理制度(第18、29条)【特别注意】 四、环境法律责任【考点】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1)实施了排污等施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后果。(3)施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2)受害者自我致害。(3)第三者过错。 五、环境纠纷处理程序【考点】 重点是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行政调解处理。但行政调解处理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民事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 食品安全法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是调整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国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该法立法目的简明扼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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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二、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实行多头分阶段管理的体制,具体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其中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四、 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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