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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177

概要:29③扣押仅限于纳税人的商品、货物,不得及于纳税人的其他财产。这与一般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不同。 ④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措施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措施无须批准。 (4)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措施。关于这项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税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对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采用。 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二是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遂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④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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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扣押仅限于纳税人的商品、货物,不得及于纳税人的其他财产。这与一般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不同。 ④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措施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措施无须批准。 (4)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措施。关于这项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税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对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采用。 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二是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遂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④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只有在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税款时,才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应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需要借助司法机关。 在税收保全措施中应注意区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与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在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经采取一般的征管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强制纳税人尽纳税义务的措施。 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也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用,这一点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但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一样,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个人纳税人不得采用。 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条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就是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并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责令限期缴纳,限期届满时才能采用。 ③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强制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④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包括滞纳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同样,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的范围内。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借助于司法机关,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措施是不同的,应区分开来。 (四)保护税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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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境清税措施,即离开中国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这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针对的主体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2 税收优先原则。 3 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纳税义务的承担。 4 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5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从合同法上借鉴过来的,不再加以介绍。 (五)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 税款的退还。 2 税款的补缴。 3 税款的追征。 (六)税务检查 (七)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八)税务争议的解决 税务争议有两类:一类是纳税上的争议,一类是处罚上的争议。这两类争议在解决的方法上不尽相同,考试中出现了,应先看清楚是哪一类争议再进行选择。 1 纳税上争议的解决。 2 处罚上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审计法 一、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掌握】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了解】 审计机关的职责笼统地讲就是审计监督,即对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监督的范围是: (1)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3)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5)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7)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保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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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应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了解】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对于正在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将审计结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审计机关无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放弃执行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内部审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但审计机关无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 四、审计程序 审计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步,通过审查、查阅、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资料。第三步,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四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 《劳动法》不是针对所有的在职人员制定的法律,只有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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