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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177

概要:(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五、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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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五、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一)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 (二) 索票索证制度及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三) 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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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近年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为此,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1.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 3.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4.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五) 保健品管理制度 美体瘦身、排毒养颜、保肝护肾……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进入市场,其安全性备受质疑。食品安全法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六) 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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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食品广告管理制度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 食品检验管理 1.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食品检验人。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3.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4.禁止免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易考100网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七、 食品进出口管理 (一) 食品进口管理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3.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6.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二) 食品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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