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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177

概要:44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诉讼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门仲裁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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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诉讼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门仲裁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争议诉讼机构 一般为基层法院,但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依法提起撤销之诉的,则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与程序作了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由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在一般的劳动争议中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才能通过诉讼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除上述解决方式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协商 (二)调解【考点】 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解结束,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或者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但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仲裁【考点密集,注意与仲裁法中仲裁的区别】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申请仲裁不得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仲裁的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些方面与仲裁法中所讲的仲裁是不同的。 1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开庭与裁决。仲裁机构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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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当事人;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仍然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贯彻先调解的原则,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5 终局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所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最终裁决适用的事项有限制。 但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终局裁决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对劳动者而言,其接受就是最终裁决,不接受就不是最终裁决,可以通过诉讼最终解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最终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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