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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zfw基础班经济法讲义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177

概要: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4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5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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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4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5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够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1款:“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四)同业拆借的业务规则【考点】 《商业银行法》第46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五)投资业务的管理【考点】 投资是商业银行除贷款外的运用资金的又一条渠道,对商业银行的投资,法律进行了种种的限制。具体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里有两点需加以注意:一是这些限制都是境内,境外则不受限制,二是境内银行相互之间投资不受限制。(《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银行账户的管理 依据法律,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由单位自主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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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管理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机关制定。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不能自主确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三、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具体为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都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日常监管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四、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了解】 (一)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注意:商业银行有经营自主权,这种自主权有赖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去捍卫,如果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而未予拒绝的,应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 强令银行贷款的法律责任。 2 欺诈贷款的法律责任。 3 扰乱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掌握银监会监管范围】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 依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 依法对大股东(指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大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诚信状况。 4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5 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6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7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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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9 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制度。 10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管理措施【考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1 获取相应的信息。 2 实施现场检查。 3 进行谈话。 4 责令披露信息 5 责令限期改正。 6 对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责令限期改正。 7 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8 查询银行账户、申请司法机关冻结银行存款。 9 予以撤销。 10 对涉嫌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了解】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是“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二节 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考点】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机构。《证券法》设专章对此作了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与解散要由国务院决定。交易所是我国金融机构中惟一一个设立要由国务院决定的机构。 2 证券交易所不设分支机构。 3 证券交易所虽然不是公司,但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5 证券交易所不仅是证券交易的中介组织者,而且是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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