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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3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招警考试   阅读:8523

概要:21.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卷三8单选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成立(数额变更问题)。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从合同)、实践性(交付生效)和要式性(书面形式)等特征。定金以其性质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种类,前四种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证约定金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2017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3,标签:招警考试面试,历年招警考试真题,http://www.suxue6.com
21.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卷三8单选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成立(数额变更问题)。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从合同)、实践性(交付生效)和要式性(书面形式)等特征。定金以其性质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种类,前四种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证约定金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参考答案:C
22.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卷三单选10)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交付”的含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大体有两种,即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以自提、送货、托运等方式直接转移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实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事实占有。现实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拟制交付,也叫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不转移标的物本身的占有,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房屋权属证书、仓单、提单等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标的物交付的特殊方式,一般适用于特定情形下标的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拟制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起视为标的物的交付,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生效时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简易交付能够简化手续节约交易成本。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在约定的期间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该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拟制交付就是在标的物不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与买受人而代替现实交付的方式。 参考答案:C  
23.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卷三12单选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特征。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一般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务人——违约方向债权人——守约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也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取决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扩张,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也随之有所突破。参考答案:A 
 24.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卷三14单选)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保管合同,又叫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并于保管期满后返还该物的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以物品保管为目的,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对保管物的保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注意程度因保管合同的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差别。对于无偿保管,保管人应当尽到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承担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例外情形是,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商业经营场所对顾客寄存的物品不论有偿与否,都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实际上,在商场这种特定场所的保管具有一定的间接有偿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解答的关键是对“重大过失”的理解。古书,一般来说价值较大,应妥善保管。但从题中表述来看,既没有贾某的特别交待,也没有对王某个人职业的描述。如果古书的价值特别大,按理说贾某应有所提示。况且,对书籍的爱护与否以及楼房存放书籍的空间是否足够大等因素都影响古书的保管。并且,该保管系无偿的,以及“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的外力影响,再结合推测命题者的出题意图,选择D是最为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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