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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常识

[01-24 00:21:59]   来源:http://www.suxue6.com  保安管理   阅读:8129

概要:1.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3.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治安保卫常识,标签:保安管理制度,保安管理条例,http://www.suxue6.com


  1.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3.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险的威胁。这里说的危险,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动物的侵袭等。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在这种迫在眉睫时刻,才可实行紧急避险。


  3.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否则不成立,也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
 
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5.紧急避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比保全的利益为轻,否则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权利为由,而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为此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现场保护常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于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


  (一)现场的分类


  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完损、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动的次序划分的,在现场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现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保护情况分


  (1)原始现场。即从案件发生后至勘察前,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仍然处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


  (2)变动现场。即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变,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3)伪造现场。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打击,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现场加以伪造,企图转移侦察视线,或者嫁祸于人,妄图陷害;也有的为了某种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现场。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实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其实施犯罪和掩盖犯罪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动地点的主次分:


  (1)中心现场。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


  (2)外围现场。即中心现场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关痕迹及物品的现场。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动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现场,乃至第三、第四现场。


  4.按犯罪案件的性质


  可分为政治案件现场、刑事案件现场、治安案件现场。


  (二)现场保护方法


  1.露天现场的保护
对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痕迹的场所。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对于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又许可时,可以在现场周围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防止人们闯入。对于现场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应当设网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的现场,可以将大门关闭,如果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通道。有些露天现场虽位于偏僻处,但也应加以保护,防止破坏。


  2.室内现场的保护


  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可将房门封闭,并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房子周围和进出室内经过的场所,应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几类主要案件现场的保护


  1.凶杀案现场的保护


  凶杀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危害,发生这类案件社会危害很大。这类案件的现场有在室外、室内、荒郊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对这类现场的维护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一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广大现场范围。凶杀案件侵犯的目标是人体,所以尸体躺卧的位置就是现场的重要位置。凶手杀人后为了消灭罪证,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发现尸体的现场不都是中心现场。如果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尸体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 杀害的人,尸体周围应有大量血迹),就要考虑是否是第二现场。对这类现场的保护就要根据尸体附近的拖拉痕迹、滴溅血迹等现象逐渐扩大范围。凡是和尸体有关的现象都要被保护起来,并做上记号,以免被破坏。二是保护中心现场的同时,注意发现痕迹物证。在凶杀案件发生时,往往伴有被害者与罪犯搏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周围遗留的痕迹、物证也较多,特别是一些细小物品。如果能对现场周围的遗留物很好地保护,对侦察案件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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