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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试题真题

[01-22 21:51:58]   来源:http://www.suxue6.com  法律硕士   阅读:8211

概要: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其余均不符合题意。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吕刑》 B.《法经》 C.《禹刑》 D.《唐律》 【答案】B 【考点分析】魏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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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其余均不符合题意。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吕刑》
   B.《法经》
   C.《禹刑》
   D.《唐律》
   【答案】B
  【考点分析】魏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吕刑》是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候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吕刑”也称“甫刑”。“吕刑”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但《尚书·吕刑》篇中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情况。《吕刑》篇虽不是吕侯原著的法典,但却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几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据以剖析吕候所作的刑书。《吕刑》继承并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提出根据形势援法酌情的定罪量刑原则,所谓“刑罚是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吕刑》所反映的周朝法制是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唐律》是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体现了中华法系伦理法的特色。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几部著名的法典,其中《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唐律》等后世封建成文法典均是对法经的完善和进一步总结,是封建立法的杰出代表,《吕刑》所反映的周朝法制是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不要混淆,请注意其区别。
   8.1864年清政府和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内设立特殊审判机构,称为( )
   A.化外人
   B.会审公廨
   C.观审处
   D.领事法院
   【答案】B
   【考点分析】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等国的领事在租界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会审公廨”的制度。按1868年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凡遇诉讼牵涉外国人,必应到案者必经领事官员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尤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必须由其 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这一制度相继在各租界内实行,“会审公廨”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宋沿用唐的规定,明清律中的“化外人”指“外夷来降之人及收捕夷寇”。明清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依据明律或者清律处理,反映出明清统治者在“化外人”犯罪处理的变化,体现明清统治者对封建专制的高度加强。“观审处”1864年在租界成立的一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侨民为被告人的一切案件,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员观审。但1876年《烟台条约》签订以后,西方列强强迫中国政府接受观审制度,即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的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领事法院:西方侵略者在海外建立的司法系统,设立于领区,由领事兼理司法,一般作为一审的基层法院。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除“化外人”以外的、涉及领事裁判权的制度,它们都是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注意“会审”和“观审”的区别,在于原被告的不同,领事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由领事来裁判,以上三者,均是中国司法主权丧失的标志,而《唐律》中关于“化外人”的规定,标志者清末以前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和独立。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满分8分)
   1.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或者《律疏》。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颁行天下,永徽3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权威性的法律解释,目的在于说明法条的精神及专门术语的概念,以期各级执法之吏通晓律文,准确适用援引,永徽4年完成,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于律文同时颁行,附予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它是我国到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标志,表现高超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具有典型性,对后世封建各个王朝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产生重要影响。《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继承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是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行了礼与法的统一。此外,《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律学或者注释法学的集大成者,全面和集中体现了律学的发展成就。由以上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律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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