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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试题真题

[01-22 21:51:58]   来源:http://www.suxue6.com  法律硕士   阅读:8211

概要: 【考生注意】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唐律中所确立。 ( )5.“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大明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 【答案】× 【考点分析】为实现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朝政府仿效明朝,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或者《五朝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成就。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清朝行政立法的基本知识。因为《五朝会典》是有清一代所记载的国家基本制度,而不是唐宋元明清等五个朝代的会典,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 )6.《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答案】&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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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注意】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唐律中所确立。
   ( )5.“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大明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
   【答案】×
   【考点分析】为实现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朝政府仿效明朝,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或者《五朝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成就。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清朝行政立法的基本知识。因为《五朝会典》是有清一代所记载的国家基本制度,而不是唐宋元明清等五个朝代的会典,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 )6.《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答案】√
   【考点分析】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大元通制》,改法典的内容有四:诏制(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别类。防唐宋法典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它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元通制》始元朝法典遂至定型。
   【考生注意】《大元通制》是元代中央政府颁行的重要法典,不同于《元典章》,后者是一部有当时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
   ( )7.明朝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
   【答案】×
   【考点分析】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适用原则。在“重典治国”的原则指导下,明朝的刑法侧重反逆和官吏贪污、渎职犯罪。清代薛允升在其著作《唐明律合编》中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明律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即“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为重;另一方面,明律对“大抵事官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的处罚,唐律较明律为重。
   【考生注意】唐明律比较中,得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的刑罚适用原则。说明两者在对伦理教化方面的犯罪,明朝比唐朝减轻处罚,体现明代统治者依靠重刑主义维护封建专制的同时,使刑事镇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故本题错误。
   ( )8.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答案】×
   【考点分析】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进行了官制改革,1906年11月6日清庭发布“厘定官制谕”,对包括刑部在内的中央官制进行调整合改革,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考生注意】清末官制改革,改革后刑部改为法部,不在承担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改由大理院承担。
   ( )9.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宪法文件是《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名为组织法,但在当时起着临时的作用,并成为以后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而且以上两者在内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前者是总统制,而后者是责任内阁制,这些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反映。
   ( )10.1934年1月,工农民主政权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答案】√
   【考点分析】1934年1月的中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吸收修订前的教训,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错误路线坚决斗争的结果。
   【考生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又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修订以后的《大纲》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8分)
   1.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 )
   A.五过
   B.五听
   C.五刑
   D.五善
   【答案】B
   【考点分析】“五听”又称“五声”,西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的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是古代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虽然近于主观,但比夏商神明裁判前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注意司法心理运用到实践。西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五过”即《尚书·吕刑》所记载的刑罚之一。“五善”等作为考查官吏政绩的五种形式。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即“五听”,对被讯问者的感观反映而确定的其陈述真假作为审判证据,从而决定取舍。
   2.秦朝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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