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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01-24 00:50:16]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财务管理   阅读:8313

概要: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决定的第三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会上对此的询问也随之增多,讨论也相应热烈,其核心问题是“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笔者现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税收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近几年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做出了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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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决定的第三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会上对此的询问也随之增多,讨论也相应热烈,其核心问题是“四金”的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笔者现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税收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近几年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做出了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自主缴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税收处理,上述《决定》应该已经非常明确,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举例来说,张某20xx年1月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缴付“四金”250元,其中200元由所在单位负担,50元由职工本人负担,按上述政策规定,这250元张某的所得,都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国税发[20xx]084号《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xx]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税法上作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9号)规定,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但文件同时又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定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以住房补贴的名义发放工资。

综上所述,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四金”,不管是单位负担的,还是个人缴付的,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税收处理上都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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