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速学网教学教育考试频道会计类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阶段:经典例题解析» 正文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阶段:经典例题解析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   阅读:8424

概要:(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应该按照下列的顺序清...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阶段:经典例题解析,标签: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注册会计师考试条件,http://www.suxue6.com

  (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应该按照下列的顺序清偿:

  ①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2009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从剩余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抵押权人(b银行)受偿。

  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2009年8月27日后所欠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17.9万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点评】该题是注会经济法2009年的考题,这道企业破产法的题目出乎意料的考到了破产法实施过渡时期的政策,不过由于时效性的原因,2009年再考的几率已经很小了,通过这道题,大家要清楚,注会考试出题具有很大的考点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在复习时一定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再突出重点,没有经过全面复习的话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很容易被出题人打个措手不及。

上一页  [1] [2] [3] 


Tag: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注册会计师考试条件考试频道 - 会计类 - 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

Copyright 速学网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