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各2份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
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
不得外借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在收到一般性文件7天内,收到紧急文件3天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业主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业主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监理机构应自行解决此类问题,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
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但在处理设计变更前应取得业主的批准。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
意见,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
令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
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
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
确认,业主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
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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