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XX县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保护好这些珍贵资源,对于挖掘历史文化,建设文化大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xx〕42号)、《AA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xx〕33号)、《AA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AA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的大规模建设,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重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一些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一些文化遗产信息永久性消失。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的作用,促进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方针: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做到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创新工作机制。
1.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考核。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的规划编制、经费落实、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目标纳入我县各级领导责任制中予以考核。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建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成立XX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县法制办、民宗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工商局、文联等单位为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商讨。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下设县文物保护管理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对文化遗产的评估、保护、管理、维修、利用等工作。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1.制定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等规章制度。出台《XX县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腾迁安置管理办法》、《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XX县古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业制度和规范,完善《XX县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使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制度。健全文物执法监察队伍,积极探索文物执法体制改革思路,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县公安局要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县文物收藏管理部门。
(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强队伍建设。
1.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保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在文化事业费中切出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工作,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落实日常管理经费,将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2.加强保护管理机构与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的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充实和加强专职保护人员力量。引进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业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优化人员结构。着力培养急需的中级业务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特别是文物和古籍保护、管理、修复等方面的人才。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制订保护规划。
1.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申报和建设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登录资料,上报及公布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调整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完成新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用地保护规划。
2.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将所有用地保护规划及“四有”档案编订成册,并建立电子信息库。
3.配合基本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坚持“建设未动、文保先行”的原则,将县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县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重大工程例会必须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提供建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者在本县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方以及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平整、宅基地复耕时,建设单位要履行文物保护的义务,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积极配合,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在项目选址(含矿山开发、砖瓦厂取土)立项论证时,应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议。由此进行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