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费员应时刻注意各个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监控员。注意保护亭内外设备,发现设施被撞,应立即拦截肇事车辆,并通知监控员。
第三十二条 设备维护保养规范(详见“监控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八章 宿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宿舍管理制度
一、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二、每日打扫宿舍,按半军事化要求整理内务:
1) 床上除床单、军被、帽子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床单干净整洁、铺放平整,被子叠折有棱角,放置床头中央;帽子紧挨军被,放置军被前方中央。
2) 不准在墙上乱钉钉子和张贴饰品。
3) 宿舍内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蛛网,窗明几净、整洁卫生。
三、车辆严禁在楼道内停放,必须集中停在指定位置。
四、宿舍区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激烈的体育运动。
五、男女交往,文明得体,举止言谈,礼貌大方。
六、严禁私自留宿他人和带闲人入内,确需留宿需经领导批准。
七、严禁赌博、酗酒、打架等行为。
八、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油炉,不准存放危险物品。
九、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动用他人物品。
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自身的物品,对进入宿舍区的陌生人礼貌询问,无关人员应劝其离开。
十一、爱护公共财物,保管、维护好宿舍内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九章 水电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值班制度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水电房。
二、水电工必须服从调配,坚守岗位,坚持制度,履行职责;严禁水电工脱岗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规程。
四、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证件配带齐全。
五、随时监视电器设备运行参数,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电网停电时,及时启动发电机组。
六、认真做好设备巡检维护,做好各项记录。
七、注意防高温高湿,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八、搞好室内卫生工作,做到窗明、墙净、地洁、工作台无灰尘。
九、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加强防火、防盗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水电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挂牌持证上岗。
二、交班人员负责做好水电房的环境卫生工作。
三、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讲明移交事项,当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及需接班人员继续完成的事宜,接班人员要尽快了解、熟悉上一班移交事项。
四、接班人员应认真阅读上一班的当班记录,检查各项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五、水电工作涉及站区的安全管理,对交接不清而导致发生的责任事故,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食堂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堂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二、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领取健康证方能上岗。
三、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换洗工作服;勤剪指甲。
四、操作前应洗手消毒。操作时着浅色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露出帽外,戴口罩,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等。
五、保持环境卫生,工作间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等。
六、应在正规场所购买食品,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七、采购酒类、罐头、冷饮、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应向供方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八、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九、采购时严禁弄虚作假、缺斤少两和购买人情菜。
十、食品存放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有异味或易吸潮食品应密封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应及时冷藏。
十一、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十二、应遵循勤入勤出、先入先出的原则,存放食品应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已过期、变质、成虫食品。
十三、原料加工前,要清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十四、熟练掌握各类原材料的加工和烹调方法,并努力提高技艺,满足员工要求。
十五、注意营养平衡,合理搭配菜谱。
十六、餐具、熟食容器使用后立即清洗消毒,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十七、冰箱、冰柜要经常检查、清洁、除味。
十八、生产垃圾及时处理,保证食堂地面无积水,阴沟无积水、无异物、无怪味。
十九、菜价公开,做到物美价廉、品种多样。
二十、讲究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平等待人。
二十一、加强安全管理,不得违规使用炊具,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一章 门卫管理
第三十七条 门卫值班制度
一、门卫(保安员)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必须做到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睡岗、无故离岗、脱岗。
二、值班时,统一着工作服,佩带胸卡,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三、注意维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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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班期间,不得打牌、下棋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认真做好来访客人和车辆的登记工作,客人离开单位时必须收回拜访回执。
七、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事项必需填写清楚、规范,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
八、加强对公物出门的检查,接受邮电员投送的报刊、杂志及信件要仔细核查,并分发到相关部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苏州市高等级公路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