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和原则的;
(二十九)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
(三十)超案件审理期限的;
(三十一)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
第五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六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第十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
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办评查上诉案件。
第二十条 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函)、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时观摩。
第二十二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行回避制。评查人不得评查自己承办的或参加了诉讼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由评查办其他人员或纪检监察室评查。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室、执行局建立案件审理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重点评查、庭审观摩是评查后一案一评议;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判质量奖罚的标准是:案件优良者100元,法律文书优良者奖50元。
一件案件出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50元。
一件案件出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100元。
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一件案件处罚200元,并扣发审判长、法官助理津贴。
第二十七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10元。
有
www.suxue6.com 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20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由该业务庭、室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该审判长承担责任,且违背一处,视为其案件有重大审判质量问题一件,处罚100元,并予以通报,在通报中限定该业务庭、室、审判长继续履行的期间。
第二十九条 独任审判员(执行员)审判(执行)的,由独任审判员(执行员)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合议庭审判(执行)的由审判长(执行长)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案件处理结果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由导致决定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的人员承担责任,但案件承办人掩盖、歪曲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案件笔录的质量问题由书记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业务庭、室或其他人如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奖罚不服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查办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评查办在十日内合议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书面回复,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复五日内,通过评查办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审判委员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院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人可向评查办自荐、推荐优秀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举报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评查办经评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认为审判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需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主持执行的司法警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xx年7 月1日起执行,本院泸纳法发(20xx)4号文件《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意见》作废。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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