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民 自 治 章 程
为提高全体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讨论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村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一条 全体村民在双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村民。
第二条 村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村规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村民要按规定上交各项公益事业费和完成镇、村分配的义务工。
2、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村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村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第三条 村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济管理
第四条 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凡承包或租赁使用村级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签订承包或租赁协议,并要向村级集体交纳承包费或租赁费;。
第五条 要重视农业生产,为村民提供生产方便,为村民提供机耕、育秧、排灌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提倡实行农作物保险,条件许可的村对种植大户可作适当扶持。
第八条 兴建、维修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确保粮食高产、稳产,积极引导村民依靠科技加快发展“一优二高”农业。村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推广农业技术的费用,发展农业生产。
第九条 严禁将承包田(地)抛荒。
第十条 鼓励村村民与外地能人到本村创办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在本村创办创业的,在土地征用、审批、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