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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培训方案一

[01-24 00:21:54]   来源:http://www.suxue6.com  保安管理   阅读:8661

概要:3、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4、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5、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6、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7、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8、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
保安员培训方案一,标签:保安管理制度,保安管理条例,http://www.suxue6.com
3、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4、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5、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6、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8、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可见,紧急避险因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要控制损
害的程度。
(二)保安员权限
1、对治安、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发生在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  
现场勘查的权力。
3、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4、 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 管理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 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 业主、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业主、单位及时整改。
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安保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 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三)  保安二十条禁令
1. 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保(治)安组织,对未经公安机批准自建的保(治)安组织,立即予以解散,并清退私自招聘的保安员。
2. 犯罪活动的保(治)安员依法查处,对个人素质低下,不能胜任保(治)安员工作的予以辞退。
3. 严格保(治)安员的招录审查。凡违法违纪的保(治)安一经开除,或由于素质下被辞退的,全市任何保(治)安组织不得再次录用。  
4. 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依附于公安派出所的保(治)安组织,任何派出所不得自行聘请保(治)安员,不得组建保(治)   安组织和派出所合署办公或并列挂牌。
5.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从事警务活动。
6.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非法持有、使用警械及任何杀伤性武器。
7. 严禁保(治)安穿着军队、警察相类似的制服(如各类迷彩服)。
8. 严禁保(治)安员在非上岗时间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9. 严禁各类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 
 
场所。
10. 严禁保(治)安员驾驶标有“公安”、“警察”字样及“派出所”等警用标志的机动车辆。
11.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经营管制刀具及警用标志、军警制式服装和警用器械。
12. 严禁保(治)安队伍、保(治)安员超越职责从事执法行为。 严禁保(治)安员搜查他人住处,罚款或没收财物,扣押 他 
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
13. 严禁保(治)安员刁难、辱骂、殴打他或者教唆殴打他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14. 严禁保(治)安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5.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16.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私自为任何人提供保安服务。
17.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从事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的工作。
18. 严禁娱乐场所自建保安队、私招保安员。
19 禁保安服务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或变相的保安服务。
20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深圳保安九不准”
1. 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
2. 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 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5. 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 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7. 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8. 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9. 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各种问题的处理方法

1、保安员辨别盘查可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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