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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教你道路交通维权

[01-24 01:15:25]   来源:http://www.suxue6.com  新手学车   阅读:8977

概要:因此其母亲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其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要求驾驶员赔偿。具体的责任分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规定,朱某母亲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第2条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强制义务。不得以其已经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由,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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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其母亲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其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要求驾驶员赔偿。具体的责任分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规定,朱某母亲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第2条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强制义务。不得以其已经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由,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律师建议:朱某的母亲或其近亲属可请求交通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这两种维权方式并不冲突。这样可以实现赔偿权益的最大化。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采用自行协商处理?

  【读者咨询】林小姐问:哪些交通

  事故可以采用自行协商?

  【专家解答】黄干劲警官、顾翔警官:在苏州市投保的机动车辆在苏州市范围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都可以自行协商。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具体为:“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所在地位置:1、越湖路点:越湖路121号苏州外事汽车修理厂内;2、珠江路点:珠江路与苏福路口北苏州华禧汽车销售公司内。不过,并不是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都可以自行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卖掉的车出了车祸卖方要承担责任吗

  “读者咨询”王某问:王某(卖方)与赵某(买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由于赵某不能一次付清货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某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购买款的40%,其余货款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分期支付。在赵某付清所有货款前,王某仍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而赵某拥有车辆的使用和收益权。车辆交付后,赵某在一次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不满赔偿,受害人起诉至法院,将王某和赵某均列为被告。王某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车辆所有权的保留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买卖,条件未成就时,购买者虽然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是,该车辆实际为其支配并运行利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此做了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肇事者不愿意赔保险公司能赔多少?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今年4月20日,陈某乘坐张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与另一辆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员陈某没有责任。面包车已向人保投保交强险,轿车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另知张某是受面包车车主吴某雇佣驾驶该车的。陈某因伤花去大量医药费,肇事者又不愿赔偿,问保险公司能赔多少?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您可以起诉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张某以及吴某。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与李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张某是受雇于吴某,雇主吴某应当与雇员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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