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时,由物业管理企业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中支付费用。费用不足时,业主应按规定比例分摊费用。
十一、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当告知对方并要求其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封闭阳台、窗户时应按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理;
(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违章凿、折、搭占等;
(四)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顶、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五)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八)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树木园林及涂划建筑小品等;
(九)不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车辆;
(十)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帖、乱挂、设立广告牌;
(十一)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馒头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其他对业主造成
十三、人为为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他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恢复原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体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六、自觉维护社区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友爱,文明居住,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社区。
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 宅: 栋 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 他:
所在单位:
电 话: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