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热爱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聘用;
(四)管理本协会日常财务开支,协助会长管理协会财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协会的业务活动费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程序是:在一届任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退出协会或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协会即宣告终止活动,经县旅游局批准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办理终止法律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处理终止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xx年9月6日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