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验证,认证身份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按照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满足农民防病治病的需要,做到文明行医,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 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和“搭车”药,不得重复检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 镇合管办应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基金补偿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一月一结账,一月一上报,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 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实施门诊治疗时,每次诊疗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经三天治疗仍不能治愈者必须转上级医院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治疗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根据上级精神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药品配发
第二十四条 镇卫生院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代购配发。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应与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配发合同,承诺质量保证,分月配送。配送药品时必须出据调拨单,必须打印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金额、批文号、失效期等项目,以便查考。
第二十六条 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在外地采购药品。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要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进货渠道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 在门诊医疗补偿过程中出现透支情况后,在风险储备基金内解决。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镇、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其透支部分,由镇合管办在年终决算时,根据总透支数额核定分担比例。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活动中,不承担基金风险的义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审计制度,镇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情况。
第三十条 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向镇合管办报告参合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管理及服务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各村卫生室每月要张榜公布本村医疗基金补偿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和《合作医疗门诊收费价格标准》实行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合作医疗监管员要不定期的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运作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与管理,建立调查、走访、考核、监管制度,排查和确认门诊医疗运作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以确保《门诊就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镇合管办向全镇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九章 奖 罚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和门诊医疗活动中,对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管人员和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镇合管办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监管资格:
1、在核销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3、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4、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
www.suxue6.com 医疗基金损失的;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1、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2、肆意分解大处方,人情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3、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虚挂病例,开假处方,或零购整处,合多为一,骗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5、为非法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肆意放宽政策标准的;
7、《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使用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镇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从二O 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20xx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的《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