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职务岗位赋分是根据本校教职工所得的平均分值乘以增加赋分比例得出学校的岗位加分:(1)年级组长5%;(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报帐员12%;(3)教研组长15%;(4)班主任20%;(5)学校中层领导副职25%;(6)党支部书记、学校中层领导正职 30%;(7)副校长35%;(8)校长50%;
3、镇中心校校长按全镇前三档得分的平均分计、镇中心校副校长按全镇前五档得分的平均分计、其他中心校人员按全镇前10档得分的平均分计。
(七)因工作需要,借调在教育系统内的,按全镇平均分值的70%计法。
(八)有下列情况的,不发或酌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 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市教育局下文明确的退养人员除外)。
(1)一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2)脱产学习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解除聘用合同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4)停发工资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5)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2. 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50%、60%、70%、80%、100%。
3. 对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 新分配的大学毕业生,见习期享受岗位标准工资待遇,同时享受绩效工资相应等级的50%。
五、考核程序
1.由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教师的学期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考核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工会、教师代表组成。
2.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平时与定时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其中,教师的考核采取教师自评与部门领导、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学校各级领导的考核采取领导自评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六、本《方案》解释权在镇“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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