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各村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重点评议党员、村干部。对非党村干部,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在村民代表中进行民主评议。
(4)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对分管的行政村的干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经常性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帮助。对失察失管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责任。
(5)实行村帐乡(镇)管制度。各村帐目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
(6)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署名举报。
(7)定期考核。由乡镇党委主持对“两委”班子的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如“两委”班子出现问题,可随时进行考核。班子考核采取述职、民主测评、谈话等方式进行。
A、述职。支部成员述职时,召开党员大会,支部每位成员分别在党员大会上进行述职;村委会成员述职时,召开户代表会议,村委会每位成员分别在户代表会上进行述职。
B、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包括十项:法律政策观念、组织领导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品德、民主作风、团结协作、公正性、廉洁自律、为群众办事、工作成效。测评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述职完毕后,分别由党员、户代表在测评票上给每位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划票。划票实行无记名,做到划票不受干扰和影响,要设置投票箱。投票结束后,由考核小组清点测评票,公开核定结果。被测评人员十项测评内容中有7项(含7项)以上为优秀的,综合评定档次为优秀;有7项(含7项)以上为不称职的,综合评定档次为不称职;其余情况为称职。支部、村委会成员分别获得党员、户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优秀票的即为优秀村干部;获得二分以一以上称职票的即为称职村干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称职的即为不称职村干部。
C、谈话。民主测评后,考核小组要找“两委”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针对每一位“两委”成员,就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谈话。最后,对每一位“两委”成员进行综合评定。
七、责任追究
26、诫勉谈话。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村“两委”干部,由党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
27、通报批评。对有一定问题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两委”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28、经济处罚。对存在经济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退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处罚。
29、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由乡镇纪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党政纪处分。须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党委或政府对其进行责令辞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辞职或免去党支部书记、委员职务:
A、在任职期间,自动提出辞职要求的;
B、对工作严重失职或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
C、经考核或民主测评为不称职干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村委会主任或委员启动罢免程序:
A、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的;
B、经民主测评为不称职干部的。
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要求时,应当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果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民委员会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附 则
30、本《工作规范》由靖宇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法规、条例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法规、条例执行。
31、本《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