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备案一份。中心将其立档归案,以便有关机构查阅。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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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备案一份。中心将其立档归案,以便有关机构查阅。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程序,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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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涉及随机抽取的,应采用县或市招投标中心提供的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干府字[20xx]12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工作;中心及进驻中心的各专业部门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和县管委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或县管委办调处。
第十八条
在中心举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入围的投标单位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或开标会无故缺席的;
(二)在开标现场会上任意喧哗、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十九条
凡代理机构在中心代理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代理招标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向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和从业人员资质及授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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