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
8.2.6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
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
一次。
8.4 豆制品类
8.4.1 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 熟食卤品
8.5.1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
,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 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 酱腌菜类
8.6.1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 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 包装
9.1 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
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0 卫生
10.1 环境卫生
10.1.1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10.1.2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
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
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
人员。
10.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 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 14881。
11 市场规范
11.1 规范
11.1.1 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
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
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 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
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 质量规范
11.2.1 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 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
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 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
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 证照规范
11.3.1 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
营。
11.3.2 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 价格规范
11.4.1 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
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 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 计量规范
11.5.1 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