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二)“安西县(□□□乡、镇)人民政府”、“安西县□□□局(委、办)”,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向上级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文件”、“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批转下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四)“安西(□□□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安西县□□□局(委、办)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传达贯彻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www.suxue6.com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五)“中共安西县委(办公室)”、“安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县委或政府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发布有关事项,转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的公文,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报告、请示工作等。 (六)“中共安西县□□□委员会( )”,括号内标注文种,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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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西县(□□□乡、镇)人民政府”、“安西县□□□局(委、办)”,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向上级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文件”、“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批转下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四)“安西(□□□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安西县□□□局(委、办)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传达贯彻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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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五)“中共安西县委(办公室)”、“安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县委或政府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发布有关事项,转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的公文,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报告、请示工作等。
(六)“中共安西县□□□委员会( )”,括号内标注文种,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制发电报,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行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或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发送的公文,一般不予印发或印发少量文件供相关领导参阅或有关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五条 党政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征得上级机关领导同意,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或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严禁在公文上直接标注“□□□领导阅”的字样,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的名义上报。
(二)报县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县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县委”,抄送“县政府”;报县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报县委,主送单位应写“县政府”,抄送“县委”。主送“县委”,抄送“县政府”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办理;主送“县政府”,抄送“县委”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县委、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乡镇机关站所以及直属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正式行文。
(四)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对有关问题应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使用联合行文名义,也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减少不必要的联合行文。纯属县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
(五)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及其部门名义行文。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可退回原呈报单位,待改正后重报。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第二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部门、单位代县委、政府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县委、政府名义行文时,应先书面请示县委、政府同意。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供领导人审阅签发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本单位领导同志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纸张材料,书面修改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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